山东省技术市场协会章程

发布时间:2009-09-22作者:设置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协会的名称:山东省技术市场协会(英文名称:Shandong provincid Technology Market Association 简称:SPTMA)

第二条 本协会的性质:本协会是由与技术交易和管理等活动有关的企事业单位、团体和个人组成的,以维护技术交易当事人合法权益,推动技术市场繁荣发展为己任的,非营利性的行业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 遵守我国宪法、法律、法规,执行国家有关政策,恪守社会公德与职业道德,遵循科教兴国和可持续发展战略,在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指导下,坚持科学发展观,贯彻"放开、搞活、扶植、引导"发展技术市场的方针,促进科技成果尽快转化为现实生产力,发挥科技优势,为全省的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科技进步服务。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山东省科技厅、山东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住所:山东省济南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宣传贯彻技术市场法律、法规,探索我省技术市场改革发展的方向与模式,开展科技发展战略咨询,提出政策建议,当好政府部门的助手,促进技术贸易发展;

(二)开展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科技成果评价、项目评估、创业投资咨询、技术产权转让代理、市场调研、法律咨询等工作,培育科技孵化器,为加速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服务;

(三)组织技术市场同业交流、行业自律,开展技术市场人才培训和技术贸易机构、科技咨询师、技术经纪人从业资格认定、考核、信誉监督评定、表彰奖励等工作,为规范技术交易行为服务;

(四)开展学术交流与信息沟通,组织技术市场发展中的理论研讨,追踪调研技术市场发展中的新情况、新问题,为技术贸易机构提供信息服务;

(五)推动技术创新,为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认定服务,组织高新技术成果信息发布、推广、交流活动,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化;

(六)开展国内外技术合作与交流,组织举办人才智力引进、技术进出口、国内外学术会议、讲座、考察、展览等活动,为技术市场的国际化和对外技术贸易服务;

(七)组织编辑会刊、学术刊物。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本协会的会员构成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实行入会、退会自愿的原则。凡从事技术市场业务活动的单位和个人,承认并遵守本协会章程、交纳会费(单位每年500-1000元、个人每年50元),均可申请加入本协会。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 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 在本协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 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四年。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理事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

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协会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年×月×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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