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09-10-31作者:设置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做好省科学技术奖励工作,根据《山东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省科学技术奖的申报、推荐、评审、授奖等各项活动。

  第三条  省科学技术奖励应当重点鼓励高新技术的研究与开发,支持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技术创新和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的出口创汇,推动科学技术切实成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动力。

  第四条  省科学技术奖授予在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成果转化和推广应用工作中成绩突出,对促进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和组织。

  第五条  省科学技术奖是授予个人或者组织的荣誉,授奖证书不作为确定科学技术成果权属的直接依据。

  第六条  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负责省科学技术奖的宏观管理和指导。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奖励办公室)是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负责省科学技术奖评审的组织与管理工作。  省奖励办公室设在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

  第二章  评审标准

  第七条  被授予省科学技术最高奖的科技人员应当热爱祖国,具有良好的科学道德,仍活跃在当代科学技术前沿,从事科研开发工作,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方面取得系列或者重大发现,丰富和拓展了学科的理论,引起了该学科领域的突破性发展,为国内外同行所公认,对科学技术发展和社会进步做出了重大贡献;

  (二)在所从事的科学技术活动中,特别是在高新技术及其产业化过程中,取得了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重要科技成果,实现了技术领域的跨越发展,促进了产业结构的变革,创造了巨大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对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做出了重大贡献。

  第八条  被授予省自然科学奖的完成人应当是相关科学技术论文、论著的主要作者,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提出总体学术思想、研究方案;

  (二)发现与阐明重要科学现象、特性和规律,或者创立科学理论和学说,提出研究方法和手段,开展基础数据收集和综合分析等;

  (三)解决关键性学术疑难问题或者实验技术难点。第九条  被授予省自然科学奖的成果应当在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中阐明自然现象、特征和规律,具有重大科学发现,主要论文、论著为国内外首次发表,其重要科学结论已为国内外同行所引用或者应用。其评审标准为:

  (一)在科学上取得突破性的进展,学术上达到国际领先或者先进水平,为学术界所公认和广泛引用,推动了本学科或者相关学科的发展,或者对经济建设、社会发展产生重大影响的,可以评为一等奖。

  (二)在科学上取得重要的进展,学术上达到国际先进水平,推动了本学科或者其分支学科的发展,或者对经济建设、社会发展产生很大影响的,可以评为二等奖。

  (三)在科学上取得较大的进展,学术上达到国内领先水平,在一定程度上推动了本学科或者其分支学科的发展,或者对经济建设、社会发展产生较大影响的,可以评为三等奖。

  第十条  被授予省技术发明奖的完成人应当是该项技术发明的部分或者全部创造性技术内容的独立完成人。

  第十一条  被授予省技术发明奖的成果应为产品、工艺、材料、品种及其系统等重大技术发明项目,并且取得发明专利证书或者授权通知书。其评审标准为:

  (一)属国内外首创的重要技术发明,技术思路独特,技术上有重大创新,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际同类技术的先进水平,对本学科领域的技术进步有重大推动作用,并产生显著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可以评为一等奖。

  (二)属国内外首创,或者国外已有、但尚未公开的技术发明,技术思路新颖,技术上有很大创新,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际同类技术的先进水平,对本学科领域的技术进步有很大推动作用,并产生较大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可以评为二等奖。

  (三)属国内外首创,或者国内已有、但尚未公开的技术发明,技术思路较新颖,技术上有较大创新,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内同类技术的领先水平,对本学科领域的技术进步有一定推动作用,并产生明显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可以评为三等奖。

       第十二条  被授予省科技进步奖的完成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提出和确定项目的总体技术方案;

    (二)在解决项目关键技术和疑难问题中做出较大技术创新;

  (三)在实施高新技术产业化、成果转化与推广应用过程中做出重要贡献。

  第十三条  被授予省科技进步奖的成果应为技术创新工作中的重要项目,并推动了我省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其评审标准为:

  (一)在技术上有重大创新,技术难度很大,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总体技术达到国际先进水平,应用效果十分突出,对推动我省科技进步或者社会发展有很显著的作用,取得巨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可以评为一等奖。

  (二)在技术上有很大创新,技术难度大,总体技术达到国内领先水平,应用效果突出,对推动我省科技进步或者社会发展有显著的作用,取得很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可以评为二等奖。

  (三)在技术上有较大创新,技术难度较大,总体技术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应用效果较突出,对推动我省科技进步或者社会发展有较显著的作用,取得了较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可以评为三等奖。

  第十四条  授予省科技进步奖的成果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技术研究开发与应用项目,指在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成果转化活动中,取得或者生产出具有较大市场价值的产品、技术、工艺、材料、设计和生物新品种等;

  (二)社会公益项目,指在环境、医疗卫生、自然资源调查及其合理利用、自然灾害监测预报及其防治等社会公益性科学技术事业,以及从事标准、计量、科技信息、科技档案等科学技术基础性工作中取得的重要成果;

  (三)重大工程建设项目,指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重大综合性基本建设工程、科学技术工程等重大项目,并且取得了较大的技术创新;

  (四)科学化管理项目,指运用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和工程技术的知识,采取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系统分析和论证手段,在实现政府重大决策科学化和管理现代化过程中取得的重要成果。

  第十五条  被授予省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的外国人或者组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与我省进行合作研究、开发等方面取得重大科技成果,对我省经济与社会发展有重要推动作用,并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

  (二)在传授先进科学技术,提出重要科技发展建议与措施,培养科技或者管理人才等方面做出重要贡献,推进了我省科技事业的发展,并取得显著的社会效益或者经济效益;

  (三)在促进我省与其它国家或者国际组织的科技交流与合作方面做出重要贡献,并对我省的科技发展起到了重要推动作用。

  第十六条  省科学技术奖的完成单位应当是在项目研制、开发、应用和推广过程中提供技术、设备和人员等条件,对项目的完成起到重要作用的单位。

  第十七条  没有直接参与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成果转化和推广应用工作的人员或者组织不得作为省科学技术奖的完成人或者完成单位。

  第三章  申报与推荐

  第十八条  申报省科学技术最高奖的科技人员、申报省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的国内合作单位以及申报省自然科学奖、省技术发明奖、省科技进步奖项目的第一完成单位,按行政隶属关系或者属地关系须由我省管理。

  第十九条  申报省科学技术奖的项目必须公示,指申报省科学技术奖的项目事前应当征得各完成单位和完成人的同意,并在所在单位公布。对完成单位和完成人有异议的,应当在申报前解决异议。

  第二十条  申报省科学技术奖应填写由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统一制作的《山东省科学技术奖申报书》,并按要求提供必要的附件材料。申报书的填写及有关证明材料应当完整、真实、规范。

  第二十一条  申报最高科学技术奖的科技人员须在我省工作达5年以上。申报省自然科学奖项目的核心技术内容须在公开发行的学术期刊上发表或者作为学术专著出版一年以上,并经三个以上单位的5至7名同专业专家独立写出推荐意见。申报省技术发明奖、省科技进步奖的项目须经过科技成果鉴定。申报省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的组织和个人须与我省合作单位开展科学技术合作研究达3年以上。

  第二十二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取得有关许可证,且直接关系到人体健康、公共卫生和公共利益的项目,如动植物新品种、实验动物、食品、药品、基因工程技术和产品、农药、兽药、肥料、压力容器、医疗器械等,在未获得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之前,不得申报省科学技术奖。

  没有规定必须审定的动植物新品种,未经省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的,也不得申报省科学技术奖。

  涉及国家秘密技术和国家安全的项目,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经评定未授奖的项目或者个人,如果在此后的研究开发活动中取得新的实质性进展,并符合申报条件的,应按照规定的程序重新申报省科学技术奖。

  第二十四条  申报省科学技术奖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规定时间将申报材料报各推荐单位,推荐单位按规定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并对符合条件的项目给予推荐,签署推荐意见。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的推荐工作,由其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直属机构的推荐工作由其科学技术主管机构负责。

  第二十五条  科学技术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推荐。

  (一)对知识产权有争议的,指对申报省科学技术奖的项目涉及知识产权的所有权权属、发明人资格、署名权、荣誉权以及相应的名次排序等存在不同的意见,并通过一定形式向有关部门提出的;

  (二)对科技成果的完成单位或者完成人有争议的,指对申报省科学技术奖的项目涉及完成单位之间、或者完成人之间、或者完成人与完成单位之间在科技成果所有权权属、发明人资格、署名权、荣誉权以及相应的名次排序等方面存在不同意见,并通过一定形式向有关部门提出的;

  (三)已经获得国家或者部级科学技术奖励的,指项目完全或者其核心技术内容已经获得国家科技奖励或者国家规定设立的部级科学技术奖励的。社会力量设立的科学技术奖不在此内。

  (四)已经获得省科学技术奖励的项目,其核心技术内容没有实质性创新的。  第二十六条  省科学技术奖各推荐单位应当按规定的时间和要求向省奖励办公室提交申报材料。省奖励办公室负责申报材料的受理工作,并对受理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查。

  第四章  机构与评审

  第二十七条  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裁定省科学技术奖各评审组的评审范围和评审标准;

  (二)裁定评审委员会提出的建议授奖项目、人员和等级;

  (三)裁定有异议的授奖项目和评审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二十八条  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聘请有关专家组成省科学技术最高奖评审委员会、省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评审委员会、省科学技术奖专业评审委员会;聘请有关专家组成省科学技术最高奖评审组、省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评审组、省自然科学奖评审组以及省技术发明奖、省科技进步奖按学科、专业划分的若干评审组。

  第二十九条  省科学技术最高奖评审委员会主要职责:

  审核经省科学技术最高奖评审组评选推荐出的人选,评选、审定建议授奖人选,向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报告结果。

  第三十条  省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评审委员会主要职责:

  审核经省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评审组评选推荐出的人选或者组织,评选、审定建议授奖人选或者组织,向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报告结果。

  第三十一条  省科学技术奖专业评审委员会主要职责:

  (一)审定经省自然科学奖评审组和省技术发明奖、省科技进步奖评审组评审、省奖励办公室审核的建议授奖项目、人员及等级;

  (二)向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报告省自然科学奖、省技术发明奖、省科技进步奖建议授奖项目、人员、等级及异议处理情况和审定结果。

  第三十二条  省科学技术奖各评审组负责各自范围内的省科学技术奖的初评工作,并将初评结果报省奖励办公室审核,由各评审委员会审定。

       第三十三条  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和各评审委员会分别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1至4人,秘书长1人,委员若干人。

  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和各评审委员会的主任委员由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人担任,副主任委员、委员由各有关部门负责人和专家担任,秘书长由省奖励办公室负责人担任。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和各评审委员会委员实行聘任制,每届任期三年。

  第三十四条  各评审组设组长1人,首席专家1人,首席专家助理1至2人,成员若干人。

  评审组主要由省内外本专业的学术专家组成,每年有不少于30%的专家更新。评审专家应当学识渊博,科学道德和职业道德良好,身体健康,年龄一般不超过65岁。实行专家回避制度,项目完成人员不得参加当年相应专业评审组的评审会议。

  第三十五条  省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工作坚持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原则,逐步量化评审指标,规范评审程序,保证评审的公正性、客观性和科学性。

  第三十六条  省科学技术奖的评审会议的表决规则如下:

  (一)评审会议应当由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评审委员会及评审组三分之二(含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参加,会议方能有效;

  (二)省科学技术最高奖,省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和省自然科学奖、省技术发明奖、省科技进步奖一等奖项目的评审结果应当由到会成员的三分之二(含三分之二)以上通过。省自然科学奖、省技术发明奖、省科技进步奖二等奖、三等奖项目应当由到会成员的二分之一(不含二分之一)以上多数通过。

  第三十七条  参与省科学技术奖评审工作的所有人员应当对项目技术内容以及评审专家、评审过程和评审结果保守秘密。

  第五章  公示与异议

  第三十八条  省科学技术奖励实行异议制度,接受社会监督。省科学技术奖专业评审委员会建议授予省自然科学奖、省技术发明奖、省科技进步奖的项目经过省级新闻媒体向社会公示。

  第三十九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公示项目有异议的,均可在公布之日起30日内向省奖励办公室提出,逾期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异议单位或者个人。

  第四十条  公示期内提出异议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供书面异议材料及必要的证明材料,并表明真实身份。个人提出异议的,须在异议材料上签署真实姓名及单位;以单位名义提出异议的,须加盖单位公章,否则无效。

  第四十一条  异议分为非实质性异议和实质性异议。涉及完成单位、完成人及其排序的异议,为非实质性异议。涉及项目创新性、先进性、实用性等内容的异议为实质性异议。推荐单位和项目完成单位、完成人对建议授奖项目等级提出的意见,不属于异议范围。

  第四十二条  实质性异议由省奖励办公室协调各推荐单位组织处理。推荐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内调查、核实,提出异议处理意见,报省奖励办公室审核。非实质性异议由各推荐单位负责组织协调各完成单位和完成人协商处理,提出处理意见后报省奖励办公室。

  第四十三条  涉及异议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推诿和延误。各推荐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处理意见的项目,不提交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会议。

  第四十四条  经公示的建议授奖项目,如无正当理由,完成单位和完成人不得提出放弃奖励。确需进一步完善的项目,经完成单位和完成人申请,推荐单位同意,省奖励办公室审核,提交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裁定。经裁定不予授奖的项目,经过进一步研究和完善,须重新鉴定后再申报省科学技术奖。

  第六章  授  奖

  第四十五条  省科学技术最高奖奖金数额为50万元,其中10万元属获奖者个人所得,40万元由获奖者自主选题,用作科学研究经费。

  第四十六条  省自然科学奖单项授奖人数不超过5人。省技术发明奖单项授奖人数不超过6人。省科技进步奖一等奖单项授奖人数不超过12人,授奖单位不超过9个;二等奖单项授奖人数不超过9人,授奖单位不超过7个;三等奖单项授奖人数不超过6人,授奖单位不超过5个。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本细则由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八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2003年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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