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申报山东省第二十五次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1-04-11作者:设置

各有关科研人员:

    山东省第二十五次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申报工作已经开始,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要求

    1.本次评奖仍按省级学会、市(大企业)社科联和社会渠道申报,省级学会和市社科联以及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厅把经初评后获一等奖的成果,按省评委会所分指标向省社科优秀成果评奖办公室推荐,参加全省的总评。通过我校申报为社会渠道申报。

    2.本次参评成果为20091月1日20091231期间正式发表或出版的研究成果。

    从今年开始,由省社科联组织的初评试行匿名评审。第一作者只能申报一项成果,不准多渠道重复申报。

    二、申报办法

    本次评选工作仍采取网上申报登记、网上成果展示、成果查新验证、专家评选会议评选、省评委会审定的办法进行。基本流程如下:

    1.网上提报个人成果信息

    下载表格,根据要求如实填写《山东省社会科学成果评奖申报登记表》(以下称登记表),《山东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审表》(以下称评审表);

    在规定的时间内,在山东省社科联网站(http://www.skj.gov.cn/)提报《山东省社会科学成果评奖申报登记表》的所有信息。

    2.成果展示

   在规定的时间内,在指定的网站按照要求发布个人申报信息,公开展示参评成果,扩大成果的社会影响,并接受社会监督。

    3.初步审核

   为提高报审材料的规范性和准确率,由评委会办公室在规定的时间内对网上申报成果进行初步技术审核;申报者可以登录网站查看,所报项目是否通过初步技术审核,以及修改意见。

    4.报送成果原件、评审表、登记表

   经过网上登记、网上展示、初步审核后,报送省社科优秀成果奖评选委员会如下纸质材料:

   1)《山东省社会科学成果评奖申报登记表》一式3份。(教育厅、市社科联、学会等渠道报送的成果一式1)

   2)《山东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审表》一式3份,匿名2份、不匿名1份(A4纸打印、左侧竖装)。

   3)成果属于论文、研究报告的需提交一份成果原件,一份成果匿名复印件。著作需提交一份原件和一份匿名处理后的原件(匿名处理时将成果及表格中包括封面、封底、书脊、前言、后记等出现作者单位、姓名、本人照片等标记的地方,涂黑直至辨认不出)。

   4)申报成果支撑材料一式两份,其中,一份为匿名材料,支撑材料匿名处理参照上条规定,一律用复印件装订成册,封面注明“参评成果有关情况”字样。

   5)由省级以上社科规划部门、科技管理部门组织通过鉴定的课题,需提交立项证书和结项证书原件,并按结项(鉴定)所要求的最终成果形式申报。

   6)申报者个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注明二十五次社科评奖专用)。以上材料原则上不退还,由省图书馆和评奖办存档。

    5.成果查新

    山东省社会科学成果评奖查新机构是山东省科学技术情报研究所、山东华鲁管理科学研究院。申报者请下载成果查新表格,按要求填写后自行将查新报告提交至指定查新单位,查新报告书在报送评奖材料时一并上报,查新费用自理。

    著作作者还要在中国新闻出版总署信息中心网站http://cppinfo.com/cip核字号验证。在以上网站的cip核字号验证处输入年号(哪年出版)、cip核字号(位于图书版权页上)及验证码后,图书所有信息就会出现,查不到的即为非法出版物,不得申报。

    三、申报时限

    1.网上登记和成果展示时间

    20114100时至43024 时,服务器只在此期间开放,过期将不再受理。

    2.书面材料受理时间:

     201159,逾期不予受理。

    四、其他情况说明

     1.关于此次奖励申报实施细则、申报说明、、填报说明、查新等事项,请点击以下链接http://pj.skj.gov.cn/ChannelShow.aspx?ID=8,严格按照相关要求做好申报工作。

     2.关于申报流程。请申报人员首先仔细查阅细则,填写登记表,然后进行网上登记(此环节注意一定要将手机号码及邮箱地址填写准确),社科联对登记内容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以邮件和短信的方式通知(请注意查收),审核通过后再进行查新及以后的工作。

    3.关于匿名材料处理。要求匿名处理的成果及支撑材料在需要涂黑的地方先使用修正液涂,然后使用黑笔涂。

    4.关于支撑材料。支撑材料主要指该成果的相关社会评价,如相关的获奖、有关部门应用证明等。

    联系人:高志峰;

    联系电话:13173026528

    受理地点:办公楼405

     附件:登记表.doc  评审表.doc  查新申请表.doc                         

                                        科技处

                                 二�一一年四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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