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十三五”高等学校工程技术研发中心建设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0-04-30作者:设置

山东省“十三五”高等学校

工程技术研发中心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山东省委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加强对山东省高等学校工程技术研发中心(以下简称工程技术研发中心)的建设和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所称的工程技术研发中心是指列入山东省“十三五”高等学校科研创新平台的高等学校工程技术研发中心。

第三条  工程技术研发中心是具有较完备的工程技术综合配套试验条件,能提供多种综合性技术服务,开展高技术应用和职业技能人才培养培训的创新平台,是实施技术创新和成果转化的重要依托。

第四条  工程技术研发中心主要依托高职高专院校,是具有相对独立性的科研实体,实行定期评估、动态管理、优胜劣汰、滚动发展的管理机制。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  山东省教育厅是工程技术研发中心的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国家和山东省有关工程技术研发中心建设和管理的方针、政策和规定,对工程技术研发中心建设进行指导和管理。

(二)编制工程技术研发中心发展规划,制定相关的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

(三)对工程技术研发中心进行立项、调整和撤销;下达《山东省“十三五”高等学校工程技术研发中心建设计划任务书》(以下简称《任务书》,格式见附件1)。

(四)争取省财政专项资金支持

(五)组织工程技术研发中心的检查、评估和验收。

第六条  高职高专院校是工程技术研发中心建设与管理的具体实施单位,主要职责是:

(一)成立由学校主要领导牵头、分管领导负责、相关部门负责人和中心主任等参与的工程技术研发中心建设管理委员会,协调解决工程技术研发中心建设中的重大问题。

(二)制定工程技术研发中心建设规划,列入学校总体发展规划,具体组织实施。

(三)组织论证《任务书》,并将其作为工程技术研发中心的基本文件和评估验收的主要依据。

(四)负责聘任工程技术研发中心主任、副主任,技术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并报省教育厅备案

(五)根据《任务书》落实建设资金和必要的运行经费,提供其它配套条件和后勤保障。

(六)根据本办法,制定工程技术研发中心建设与管理实施细则,强化过程管理。

(七)对工程技术研发中心进行年度考核,配合省教育厅做好检查、评估和验收的相关工作。

第三章  运行与管理

第七条  工程技术研发中心依托学校领导下,实行主任负责制,工程技术研发中心主任负责全面工作,配备专职工作人员,负责日常工作。

第八条  工程技术研发中心主任任职条件是:(1)研发水平高、工程化实践经验丰富、管理能力强的技术带头人;(2)具备承担省市级行业共性技术、关键技术攻关任务和培养高素质技术技能型人才的能力;(3)身体健康,原则上任期为一个建设周期,校外聘任工程技术研发中心主任每年在工程技术研发中心工作时间由依托学校与校外聘任工程技术研发中心主任协商。

第九条  技术委员会是工程技术研发中心的技术指导机构,主要任务是:审议工程技术研发中心的目标、任务和研究方向、年度工作情况,审定开放研究课题。技术委员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主任向技术委员会报告年度工作。

第十条  技术委员会由国内外优秀专家组成,人数7—11人,其中依托单位人员不超过总人数的三分之一,中青年委员不少于总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十一条  工程技术研发中心研究队伍由固定人员和流动人员组成,固定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具有高级职称人员不低于40%,具有博士学位人员不低于20%

第十二条  工程技术研发中心应具有较强的技术研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以及产品研制、成果转化和工程化能力,产学研结合紧密,能满足科研实验要求且对外开放。应提供学生实训、实习服务,开展相关领域技术人员的培训。同时应加强技术开发、技术转移、检验检测认证、创业孵化、知识产权等技术服务职能。

第十三条  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程技术研发中心人员(包括固定人员与流动人员)完成的研究成果(包括专著、论文、软件、数据库等)均应署本中心名称,申请专利、转让技术成果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在国外学习、进修、从事客座研究的人员,凡涉及中心相关工作、成果的,在论文、专著等发表时,也均应署本中心名称。申报奖励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工程技术研发中心须建立内部信息管理系统,应有独立的网站或网页并保证运行良好。

第十五条工程技术研发中心必须重视加强学风建设和学术道德建设,加强数据、资料、成果的科学性和真实性审核及保存工作,坚决抵制学术不端行为。

第十六条  工程技术研发中心确需更名、变更主要研究方向或进行调整的,须由主任提出书面申请,经技术委员会或相关学科专家论证、依托学校核定后,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四章  经费与资产管理

第十七条  工程技术研发中心建设经费主要用于工程技术研发中心的条件建设、队伍建设、学术建设等,不得用于与工程技术研发中心建设无关的开支。

第十八条  依托学校工程技术研发中心建设经费的投入主体,建设经费须按照《任务书》确定的数额及时拨付,每年的建设经费要列入单位年度预算,并每年提供不低于10万元的中心运行经费到建设周期末,工程技术研发中心用房面积一般不低于500平方米,且相对集中,科研仪器设备原值一般不低于300万元。

第十九条  工程技术研发中心建设经费的使用以提高使用效益和建设质量为前提,在国家财务制度允许的范围内尽量减少管理层次和繁杂手续。依托学校要加强对建设经费管理与使用情况的审计与监督。

第二十条  依托学校要对利用工程技术研发中心建设资金购置的仪器、设备等固定资产设立资产专户。

第五章  考核与评估

第二十一条  工程技术研发中心实行年度报告、中期评估和终期验收制度。

第二十二条  工程技术研发中心须编制年度工作报告,经依托学校审核后,于每年131日前将上一年度的《山东省“十三五”高等学校工程技术研发中心工作年报》(格式见附件2)报送省教育厅。

第二十三条  在建设周期内,省教育厅将组织对工程技术研发中心进行中期评估,评估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对被评估不合格的,视情况给予通报、限期整顿直至撤销立项资格等处理。

第二十四条  建设周期结束后,省教育厅将组织对工程技术研发中心进行验收,验收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验收为优秀的,在遴选下一周期工程技术研发中心时,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验收为不合格的,取消其下一周期申报资格,并减少依托学校下一周期申报限额。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工程技术研发中心的命名须规范、统一。

工程技术研发中心统一命名为“山东省高等学校××工程技术研发中心(依托学校校名)”,“Engineering and Technology R&D center of ×× in Colleges of Shandong×× College)”。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山东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1231日。


附件:1.山东省“十三五”高等学校工程技术研发中心建设计划任务书

2.山东省“十三五”高等学校工程技术研发中心工作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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