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教研函〔2013〕3号 有关高等学校,有关科研院所: 根据《山东省“十二五”重点学科建设管理办法》(鲁教研字〔2011〕7号)规定,我厅将对山东省“十二五”重点学科进行中期评估。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估内容 重点学科建设规划的总体执行情况;建设单位在经费、政策、措施等方面的落实情况;建设单位职能部门和学科负责人的管理绩效;管理制度建设等。评估时重点考察学科进步幅度,包括人才培养质量、学术梯队建设、科研成绩、学术影响力及对社会的贡献率等。 二、评估时间 各建设单位首先组织专家自评,填报《山东省“十二五”重点学科中期评估表》(附件1)、《山东省“十二五”重点学科中期评估量化表》(附件2)(附件1、2请从省学位办网站下载http://xwb.sdpec.edu.cn/sdadgei/),于11月25日前报送学校科技处重点建设办公室412房间一式3份,并将电子版发送至kjcjxx@163.com。各学院做好迎接教育厅组织专家对自评情况进行审查并选择部分学科进行现场考察评估,具体事宜另行通知。
学校科技处联系人:吉兴香,电话:89631078,651205. 三、评估程序 (一)听取学科建设情况介绍; (二)对照学科建设规划,审查《山东省“十二五”重点学科中期评估表》《山东省“十二五”重点学科中期评估量化表》和背景材料; (三)召开座谈会; (四)现场查看实验室、图书(资料)室、工程中心等; (五)专家讨论,形成评估意见; (六)专家反馈评估意见。 四、结果处理 教育厅厅将根据专家审查和现场评估意见,公布评估结论,并视情况对达不到建设要求的学科作出调整。 附件:1.《山东省“十二五”重点学科中期评估表》 2.《山东省“十二五”重点学科中期评估量化表》 附件1:山东省“十二五”重点学科中期评估表.doc
附件2:中期评估量化表.doc
山东省教育厅 2013年11月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