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教科函〔2013〕24号 有关高等学校: 根据《山东省“十二五”高等学校重点实验室建设管理办法》和《山东省“十二五”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基地建设管理办法》(鲁教科字〔2011〕9号),我厅将组织专家对“十二五”高校重点实验室和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基地进行中期评估。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估内容 建设规划执行及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学术队伍建设、人才培养、科研工作、建设经费投入、条件建设及制度建设等情况。 二、评估方式 本次评估以依托学校自查、自评为主,我厅组织专家对报送材料进行全面审查、评估,并视情况抽取部分重点实验室和人文社科基地进行现场评估。 三、评估要求 各依托学校要按照管理办法,对照建设计划任务书,在认真自查基础上,填写《山东省“十二五”高校重点实验室中期评估表》和《山东省“十二五”高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基地中期评估表》(见附件1、2);自行组织专家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情况进行打分,填写《山东省“十二五”高校重点实验室中期评估量化表》和《山东省“十二五”高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基地中期评估量化表》(见附件3、4)。请于11月25日前,将以上材料(各一式3份)报送我校科技处学校科技处,电子版发至kjcjxx@163.com 。学校科技处联系人:吉兴香,电话:89631078,651205。
教育厅联 系 人:吕序锋 王志田 联系电话:0531―81676759 81916575 附件: 附件1:重点实验室中期评估表.doc 附件2:人文社科基地中期评估表.doc 附件3:重点实验室中期评估量化表.doc 附件4:人文社科基地中期评估量化表.doc 山东省教育厅 2013年11月7日 |